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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香港基本法(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 2021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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