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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 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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