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组织机构
教育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下称联招办),负责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计划编制及公布、组织网上报名及录取等工作,委托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承办内地招生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现场报名确认、报名资格审核及招生宣传等工作。
2.报名资格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参加2014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均可报名。考生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考生须认真阅读所报内地招生高校的招生章程,了解所报高校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
3.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4年香港学生免试报读内地普通高等学校采取网上预报名及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在2月25日—3月20日期间登录对港免试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预报名。网上预报名时考生须按照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考生资料、监护人、就读学校、报考志愿等),填写获奖经历、个人经历等内容,并上传学习概览。网上预报名后,考生须在3月15—31日到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按要求提交打印好的报名表格、考生电子相片(格式:JPG:大小:168*240像素,10K以内)、相关身份证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学习证明材料(学习概览复印件、校长推荐计划表格等),并缴付报名费用。考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报名点进行确认,可委托他人凭考生身份证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代报者本人身份证件、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确认,每位代报者只可代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4.填报志愿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须填报志愿。每位考生按自己的报读意愿顺序可填报4所学校,每所学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
二、面试
招生高校可根据本校招生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工作须在录取开始前完成,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高校确定。
三、录取
1.录取原则
招生高校根据考生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并依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1)最低录取标准
除“校长推荐计划”以内的考生和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外,最低录取标准为“3、3、2、2”,即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及以上,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及以上。“校长推荐计划”以内的考生最低录取标准可为“3、3、2、2”或“3、2、3、2”。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最低录取标准为“2、2、1、1”。
(2)招生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门核心科目外,招生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指定不同选修科目或非指定选修科目,明确考生需达到的水平(如指定一至两门选修科目成绩需达到哪个级别以上)。
(3)学习经历参考
除核心科目、选修科目的要求外,招生高校可参考考生其他学习经历,即香港教育局和学校认可、考生本人提供的“学生学习概览”。
招生高校可在本原则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录取规则。
2.招生计划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不占学校当年普通高考录取招生计划。招生高校须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在港免试招生额度编制招生计划及说明,于2014年1月前报联招办统一汇总后向香港社会公布。
3.招生章程
招生高校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并报教育部备案。
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在港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
4.投档与录取
7月中旬香港考试评核局向联招办提供考生成绩,7月下旬由联招办将达到最低录取标准的考生档案按照考生志愿顺序投至考生所报读的学校,招生高校通过网上录取系统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提交至联招办,由联招办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生源情况较好,招生高校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多录考生。8月上旬,如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高校,可通过征集志愿进行补录。补录的考生其成绩不得低于教育部确定的最低录取标准。
四、入学与体检
新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被内地招生高校录取的香港学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五、其他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学生可申请免修军训及政治理论课。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高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内地部分招生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由教育部港澳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