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4-12-19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712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1. 提供香港与内地间及内地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限于合资形式,香港服务提供者所持股份比例不可多于49%(以独资形式仅允许提供西部地区道路客运),并需满足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资本的50%需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2)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3) 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4) 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 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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