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4-12-19

部门:

11.运输服务

分部门: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运代理服务(CPC748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限于:

1. 设立的独资船务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限于:

1)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及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2)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包括报关和报检;使用商业通用的提单或多式联运单证,开展多式联运服务。

3)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母公司经营香港与内地开放港口之间的驳船、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

4)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2. 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仅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3. 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限于合资、合作,所持股权比例不超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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