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4-12-19

部门:

5.教育服务

分部门:

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1. 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 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范围比照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3. 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000127319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