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7.金融服务 |
分部门: |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CPC812) a. 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 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 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 保险辅助服务(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咨询、精算等)(CPC8140) |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1. 香港保险公司及其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进入内地保险市场须满足下列条件: 1)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2)所在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3)符合所在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4)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5)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7)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4)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3. 境外保险公司与内地境内的公司、企业合资在内地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可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境外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可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 内地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于75%。 5. 香港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6. 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7. 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 2)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 3)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8. 不允许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9.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可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1)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2)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经批准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外资保险公司应提交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