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11.运输服务 |
分部门: |
C.航空运输服务 e.空运支持服务(CPC746) |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1. 投资和管理内地空中管制系统除外。 2. 投资民用机场,应由内地方相对控股。 3. 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不允许以独资形式提供大型机场委托管理服务。 4. 可独资提供的航空运输地面服务限于: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 5. 投资航空油料项目,须由内地方控股。 6. 投资计算机订座系统项目,应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合资,且内地方在合资企业中控股。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可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也可由香港银行作担保,待申请获内地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再补回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