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工作指引

来源: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发布时间: 2016-03-30

  一、中资企业在香港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应向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

  二、办理报到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原件,内容填写完整、详实,并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新设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复印件;

  (四)新设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复印件。

  注意:以上四份资料除第(一)项需原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之外,其余三份只需复印件无需盖章或公证。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30-17:00将第二条所列材料递交到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香港干诺道西160号)前台,周六、日及公众假日不办公。

  (二)取回执联时间:请于递送申请材料后最近的周一、三、五16:00-17:30到中联办前台领取回执联。举例:若周一上午递交申请,则当天下午即可取回执联;若周一下午或周二全天递交申请,则最快于周三下午可取回执联;若周五下午递交申请,则下周一下午取回执联。

  (三)人员:请指定或委托专人(无需法定代表人)递送资料并领取回执联,不接受邮寄方式办理。所来人员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四、办理报到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中央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境内集团(总部);地方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指引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负责解释。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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