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将在
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
纳入当地劳模等荣誉称号
评选范围的通知
总工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港澳事务(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意识及荣誉感和参与感,同时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推进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和激励港澳台同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将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纳入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范围。
一、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港澳台职工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遵守宪法和基本法;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推进祖国统一做出突出贡献;在内地(大陆)工作一年以上。
三、推荐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评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港澳台职工人选,必须经当地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获得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港澳台职工,其各项待遇参照当地获评职工标准执行。
六、获得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港澳台职工,其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七、发生需要撤销港澳台职工已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情形时,经当事人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核实情况后,由其原推荐单位会同当地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报审批单位审核撤销。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