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8月20日公布《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明确了可享受财政补贴人才认定和补贴具体范围标准,以及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稀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已缴额超过应纳税所得15%的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首先应具备三项基本条件:
•港澳永久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依法纳税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其次,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还要符合“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条件之一;而认定为境外紧缺人才,则应符合“在特定产业和领域就业创业的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等条件之一。
财政补贴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才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