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内地和香港各界普遍认为,该决定草案具有坚实和充分的法理基础。但是,香港某法律团体在5月25日发表声明,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健全港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合法及合理性。该法律团体的声明,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罔顾事实,更缺乏基本的逻辑常识,是对香港社会不负责任的误导。
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就国家安全进行立法均属于中央的权力和责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香港特区一直未完成相关立法。此时,作出这一授权的全国人大有权对自己的授权事项在必要时作出决定,这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中央虽然授权给香港为国家安全立法,但从来没有放弃中央本身的事权。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有最高的权力及最终的责任。
王晨副委员长5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对有关草案作说明时已经清晰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将有效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有力地巩固和拓展“一国两制”的法治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王晨副委员长对决定草案七条正文作出说明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中央拥有权力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有关机构,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职责。
该法律团体的声明中以“看来”“理应”对决定草案妄加揣测,完全抛弃了法律专业团体的严谨和求实精神,其不负责任和蓄意误导可见一斑。我们奉劝该法律团体,应以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利益为依归,不要再罔顾事实、刻意误导市民了。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