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首日,又有“七一”游行,但与一年前的同一天相比,游行人数剧减,暴力罪案也大幅下降,很多市民都在感慨:“香港变得安宁了。”老百姓的感受说明,香港国安法展示了强大的威慑力,港人终于可以重新获得被黑暴夺走的种种权利和自由。正如中联办主任骆惠宁所说:“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人来说,这部法律是高悬的利剑;对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包括在港外国人来说,这部法律是保障其权利自由和安宁生活的‘守护神’。”因为有了这部法律,香港将重新回到文明法治的正轨,安居乐业、免于恐惧的生活,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法律震慑暴徒立竿见影
现在坐立不安的除了“港独”分子,还有其外国主子。同为七月一日,也即反对派游行的同一时间,英国当局推出了BNO新政策,声称让持BNO的港人居满五年后可以申请入籍;美国政客也称将提出所谓的《香港避风港法案》,让港人可以用“难民身份”在美国停留;澳洲当局也来凑热闹,放风称会提供“避风港签证”云云。
其实这点名堂只不过是作贼心虚、借机“抽水”罢了。“港独”分子陈家驹、罗冠聪包括七月一日当天涉嫌用刀刺伤警察的暴徒,都被发现已经或准备走佬,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反华政客上述“措施”所要保护的只是极少数黑色暴徒和颠覆分子,而伤害的却是整个香港社会。谁都明白,英国的所谓签证新政策,宣传大于实际,趁机包装其所谓的道义形象而已,若真有个十万八万的港人跑去做英国人,抢别人饭碗,英国国内的反对声浪已足以让唐宁街的政客们寝食难安。
香港国安法总共六章、六十六条,篇幅虽然不长,但可谓字字千钧,每一章每一条,都堪称是对香港市民权利的最大维护,也可以说是对香港市民最关切、最希望解决问题的最直接回应。
首先是明确对人权与法治的保障。法律在第一章“总则”中,便作了详细的说明,当中第四条、第五条中规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散见于其他章节的条文中,亦白纸黑字地强调港人现依法所享有的各类自由都会得到保障。
一些香港市民所熟悉的法律与人权原则,无一例外都在国安法中得到体现。例如,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等等。有了如此清晰的保障,反对派及外国势力攻击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驳。
其次是清晰界定权力和职责。一部法律是否“好法”,要素有很多,其中一个关键在于,有没有对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平衡。反对派攻击说,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无王管”,可随意抓人回内地审;国安委及警队权力“大过天”,会施行警暴云云。这是故意混淆视听,乱扣帽子。
社会重回正轨民心安定
香港国安法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限定相关权力。包括强调国安公署的执法权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下”,公署的工作和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接受中央机构监管,公署人员亦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如第五十条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至于国安委的权责,同样有清晰的界定,限制程度甚至到了严苛地步,所谓“无法无天”、滥用权力之说,实是信口雌黄。
最后一点是有效打击乱港恶行。有一句话十分生动地形容了港人如今的心理:“港人苦黑暴久矣!”国安法明确对四类罪行的打击,以及清晰的刑罚等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遏止黑色暴力,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港人安宁生活。
值得特别指出的有两处:一是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不论是香港的外国人,还是在外国的香港人,如果干犯相关罪行,都将“适用本法”。这意味着,诸如前年外国记者会邀请“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演讲宣扬“港独”的事件不可能再发生;也意味着,在外国的香港居民只要干犯罪行,就难逃法网。二是第二十二条:“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这等同堵上了反对派疯狂“拉布”恶行之门,郭荣铿等瘫痪立法会的闹剧,如果胆敢再次上演,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香港国安法保障法治和人权、清晰界定权力和责任、明确打击犯罪对象,对于深受暴乱之苦的香港市民来说,意义重大,说是香港的“守护神”,一点也不夸张。当外国黑手被斩断、黑暴得以遏止、法治得以恢复之时,香港离重回正轨、创造新辉煌,还会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