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2日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遗产继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共计20个。
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中,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粤港澳居民在粤经商、就业、旅游、消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据统计,2020年至今年2月底,广东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3321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318件。
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内地居民陈某瑜是香港企业森普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普公司”)的股东、唯一董事。在森普公司设立前,陈某瑜以森普公司的名义在广州购买245包货物,拟将该批货物运至西非销售。新加坡企业太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接受陈某瑜的订舱,陈某瑜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森普公司。该批货物启运后因海运途中遭遇大风,载货集装箱落水灭失。森普公司、陈某瑜提起诉讼,要求太平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森普公司的设立登记地在香港,故应适用香港法律认定森普公司设立前陈某瑜以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森普公司是否具有效力。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的规定,森普公司于起诉状中追认陈某瑜所签的合同,陈某瑜作为该公司唯一董事也同意森普公司的该项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对森普公司具有约束力。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为森普公司,森普公司有权请求承运人太平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在此情况下,陈某瑜无权行使森普公司已行使的权利。故判令太平公司向森普公司赔偿货物灭失损失,并驳回陈某瑜的诉讼请求。因太平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