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1日高票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从宪制层面构建香港新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中央的权力和责任所在,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和进步性。重新构建的香港选举制度,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体现广泛、均衡参与,致力达至优质民主,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香港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近年,反中乱港分子利用选举漏洞混入管治架构,肆无忌惮地狙击施政、颠覆政权,由境内外势力勾结策划的“修例风波”,本质上更是一场港版“颜色革命”,已经危及香港特区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在此形势下,堵塞香港选举漏洞、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已超出香港“高度自治”的能力和范畴,中央责无旁贷完善选举制度,将反中乱港者拒诸管治架构门外,清除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安定的祸源。中央出手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在宪法和基本法的制度框架内严格依法进行,在国家层面完成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决定+修法”分步推进和完成,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尊重香港特区管治权的有机结合,符合程序公义。人大决定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
香港选举制度的缺陷和漏洞,近年已经越来越显现。越来越多的“港独”和本土激进分子操弄选举过程赢得选举登堂入室后,滥用权力,瘫痪管治,以斗激进、比谁更反对国家民族来捞取政治资本,少数人骑劫了议会平台、绑架了港人利益,结果是香港民主越来越劣质化。人大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将破解香港长期面临的政治困局,避免香港政治“碎片化”、“民粹化”、“极端化”,令香港能够发展有效维护国家和香港整体利益、保障港人福祉的优质民主。
具体而言,人大决定扩大选委会规模,充分体现选举活动的“广泛代表”。选委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至90席,增加幅度均超过两成,大大拓展了香港居民的政治参与度,体现了中央在香港更大范围实现选举民主参与的决心和诚意。同时,此次对选举制度的安排,还体现了“均衡参与”和“利益兼顾”。选委会界别由四大界别增加至五大界别,加入基层、全国性团体等代表;行政长官的参选提名门槛由目前150人增至188人,并加设新要求,候选人须于五个界别各取得至少15人提名。
新选举制度的设计,尽可能涵盖了香港社会各界别、各阶层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民意基础,有利于政策制定过程吸纳各界专业意见,有利于提升香港的民主质量,促进香港发展优质民主,提升香港的管治效能,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福祉 。同时,新选举制度还体现了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人大决定的重点,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并增加其职能,通过选委会这个中枢,把选举委员会、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等几场选举有机结合,避免了选举活动“各有所图”、互不相干甚至背道而驰的弊端,有利于真正实现基本法关于特区实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制度原意。
人大决定明确规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参选人,排除不符合爱国者标准的人“入闸”。这种制度设计,就是因应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为选举制度升级加固,把提前发挥作用的“安全阀”和长效监察机制充分结合,确保“爱国者治港”的总体要求充分落实,为香港政治制度平稳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