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携手港澳共建国际仲裁高地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21-03-26

  3月2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国仲将按照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并探索国际投资仲裁新机制。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的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占比超41%,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

  共建国际商事仲裁高地

  深国仲目前共有来自港澳地区的仲裁员149名。刘晓春指出,近四十年来,港澳地区的仲裁员在深国仲解决了大量的跨境商事纠纷,为稳定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12年起,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梁定邦、梁爱诗、袁国强、王桂壎等知名人士在深国仲担任理事,参与重大决策,深国仲越来越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平台。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中央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在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以深国仲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据了解,为了落实上述清单任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已于今年1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的改革方案》,要求深国仲深化与港澳的合作,建设国际仲裁高地和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发挥国际商事仲裁跨境管辖、跨境执行的特殊作用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核心引擎功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探索国际投资仲裁新机制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还明确“支持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随着全球海外投资总量的逐年增长,国际投资仲裁日益受到关注。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基地城市,深企在2012年开创了在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发起投资仲裁起诉外国政府的先例,以保护海外投资合法权益。

  2016年,深国仲仲裁规则在中国率先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为投资仲裁案件的适用规则,还率先制定了《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受到了国际经贸法律界的高度关注,《环球仲裁评论》进行了跟踪报道。

  刘晓春表示,中央要求深圳把国际仲裁投资机制的创新探索列为建设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并明确支持深国仲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刚刚结束的深国仲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认为,这是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国仲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新任务,也是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一个举措。

  深国仲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后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多年来积极推动中国仲裁国际化、专业化,创造了多项“第一”:

  1984年,在中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

  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从此走出国门;

  2007年,在商务部的支持下与广交会合作创建国际贸易“仲裁+调解”机制;

  2008年,创建网上争议解决机制;

  2009年,创建“香港调解+深圳仲裁”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以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

  2013年,牵头创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创设中国资本市场“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2015年,受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仲裁案件;

  2016年,创建中国谈判促进机制,率先制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并成为国内首个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2017年,创设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之先例;

  2018年,创建中美联合仲裁员名册机制;

  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

  2020年,推动出台第一个地方人大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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