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具体来讲,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状况等情况不同,因此,各国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不尽相同。
(一)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传统,这些因素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需要不断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不能过于集中,必须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
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各自权限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30多年来,我国的多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为了保证国家必要的集中统一,立法法规定下列十个方面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只能由法律规定:一是国家主权的事项;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是犯罪和刑罚;五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是民事基本制度;八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是诉讼和仲裁制度;十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此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而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作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作规定。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同时,立法法还规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