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节选)*
吴邦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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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 0 1 2 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又一重要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在认真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报告的基础上,严格依法按程序作出的。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1 2 月1 2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 0 1 2 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1 2 月1 7 日,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将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同时将报告交国务院提出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行政长官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大家一致认为,报告中反映的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不迟于2 0 1 7 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至于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立法会、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意见纷纭,未能形成主流意见”等意见和诉求,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现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明确2 0 1 2 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作适当修改以及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的时间表,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委员长会议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的报告,提出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香港回归十年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领导特区政府认真执行基本法,团结带领香港各界人士沉着应对各种挑战,保证了香港大局的稳定,香港出现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的局面。特别是2 0 0 3 年下半年香港经济复苏以来,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香港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继续是全球最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和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国两制”是做得到的,也是行得通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基本法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法律。贯彻实施基本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我们要在认真总结实施基本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加坚定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和信心,更加珍惜香港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更加维护基本法的权威,进一步增强实施基本法的自觉性,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发展问题,事关“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事关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事关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事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中央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了普选时间表,再次体现了中央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一贯方针,符合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我们相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定能够高举基本法的旗帜,团结香港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妥善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顺利实现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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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