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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4-26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刚才,会议以15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发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重大决定。《决定》的公布,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在认真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报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4月19日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建议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会后即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连同附件一并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准备意见。委员长会议还决定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及其附件交国务院转请国务院港澳工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决定派专人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各界人士以及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会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及其附件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决定》草案充分注意到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进一步阐述了修改这两个产生办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尚不具备200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2008年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条件。因此,《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是适当的。《决定》同时明确,在上述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按照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的这些规定,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等原则,体现了中央主张并支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一贯立场。

  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中央一直是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历时四年零八个月。早在基本法起草阶段,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香港各界人士就已围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进行过反复的讨论。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凝聚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集体智慧,也是广泛听取和吸收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结果,反映了广大港人的共识。有关规定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充分体现了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不能偏离基本法规定的原则。

  中央对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处理是非常慎重的。在去年12月胡锦涛主席会见到北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并表明中央政府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原则立场之后,中央有关部门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充分听取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并注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今年“两会”期间,我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负责同志也曾听取了出席“两会”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他们普遍表示,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审慎处理。在依照法定程序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条款作出了《解释》。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依法作出了《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的《解释》和《决定》,都是本着对香港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香港的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进行的。我们相信,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定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的规定,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具体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从而使香港政制发展的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繁荣外,还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香港回归祖国前,长期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并无真正的民主可言。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开辟了香港民主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回归六年多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香港不仅克服了经济上遇到的重重困难,巩固和发展了其国际贸易、金融和航运中心的地位,而且,香港的民主制度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得到了长足的、稳健的发展。香港居民真正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都必须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事实必将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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