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于1953年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标志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政府)、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它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1954年以来,全国人大共组成了十届(2008年将选举产生第十一届),先后担任常委会委员长的有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现任委员长为吴邦国。每年的3月上中旬,全国人大都要在北京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据新华网资料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