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它们和汉族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国宪法在序言中就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具体体现了宪法的这一精神和原则。
中国民族区域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是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行政区域(目前,全国共有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和西藏五个自治区,在五个自治区和一些省份,有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其人大常委会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它拥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可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可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据新华网资料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