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举行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全面阐述。
建设和谐社会,是根据中国发展的总体状况,为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目标。早在数年前的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上,“社会更加和谐”就成为中共提出的本世纪头20年中国发展目标中一个重要内容。2004年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此后,胡锦涛等中共领导人多次就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进行了阐述。直至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前述《决定》,确定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中共中央《决定》还从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等方面,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任务。
另外,在中国“十一五”规划中,也以一整篇(第十篇)的篇幅,提出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部分任务目标,涉及全面做好人口工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已经在中国政府的各项工作逐步得到体现和落实。“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相关论述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展,比如体现在中国外交工作中,则是致力于“和谐世界”的建设。另外,在香港地区,也有人提出要建设“和谐香港”,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繁荣。
(参考新华网资料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