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设立民族自治机关是这项制度的内容之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它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据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