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名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为: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在1949年9月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确定下来的。
从1949年初夏开始,即将取得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与各界代表在北平(北京)积极筹备召开新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会,以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在筹备讨论中,关于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等基本问题,各方代表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而对于新中国的名称则存在多种意见。此前,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文件、指示中,一般常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称呼。
负责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四小组,把关于国名的意见归纳成了三种名称。在经过多次修正后形成的组织法初步草案中,新的国名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9月7日,周恩来在北京饭店向已到北平的政协代表及各方面人士作《关于中国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报告。关于国名问题,周恩来解释说,“民主”与“共和”有共同的意义,无须重复。而这两个都包含了民主的含义。在国体上是用共和,在性质上则用民主。作为国家还是用“共和”两字比较好,所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可以说是民主了。为了使国家的名称合乎国家的本质,我们的国名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9月22日,董必武在新政协第一届全会上,作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报告。在对组织法草案的总纲作说明中,他首先讲到国家名称问题。董必武说:张奚若先生以为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现在采用了最后这个名称。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它有确定的解释,这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二字重复一次了。
这个意见,为政协全体会议所接受。向大会提交的几个文件中,原来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由此正式确定,它完整准确地体现了新中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在1949年10月1日举行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据新华社1999年9月建国50周年前夕相关资料改编)